5月1日起东莞全面进入休渔期,至8月16日结束
2025-05-21

2025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我省管辖特定南海海域进入休渔期

休渔海域为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相关管理工作积极落实


  为落实2025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4月23日上午,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东莞市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虎门、沙田、中堂、长安等镇农林水务局以及虎门镇新湾社区、沙田镇先锋社区、中堂镇红锋社区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涉休渔镇农林水务局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需精心部署工作,细化各项措施,强化监管力度,切实将休渔期管理工作抓好、抓实,确保所辖区域休渔工作有序开展,做到令行禁止。二是聚焦关键环节,严格休渔管理。要切实抓好渔船管理工作,强化全时段管控、全区域覆盖、全环节监管,确保应休尽休,停止一切生产性捕捞活动。同时,要加强执法巡查力度,着重对涉渔“三无”船舶、市外偷捕渔船、擅自拆卸定位设备渔船实施精准打击。此外,要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六大行动,在前期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渔港、渔船、船员实行“过筛子”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并坚决整治到位。三是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休渔氛围。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和宣传渠道,深入渔村、渔港,与渔民群众面对面宣传交流。广泛宣传保护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伏季休渔的意义,做好休渔政策解释工作,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东莞市2025年南海伏季休渔要求如下:

  (一)休渔时间:从2025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范围: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含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休渔要求:

  (1)2025年伏季休渔的对象是除钓具作业以外的所有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在休渔期和休渔海域范围内,全市所有海洋捕捞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都要达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控要求。

  (2)休渔船舶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跨市休渔。休渔期间因防风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转港休渔的渔业船舶,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挂“南海免休”红旗,同时在5月1日前必须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管。

  凡违反上述要求者,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12345


  违法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